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03号
被处罚人:汨罗市华潇铝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0908536XU
住址:汨罗市归义镇(原城郊乡)上马村十二组
经营地址:汨罗市归义镇(原城郊乡)上马村十二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30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4年在汨罗市城郊乡上马村十二组改造升级再生合金铝锭加工项目,且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停止生产,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