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06号
被处罚人:汨罗市汨磊石英硅砂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L9M7G8Y
法定代表人姓名:黎发才
经营地址:汨罗市磊石乡马厅村
2017年3月3日经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位于汨罗市磊石乡马厅村的石英砂、砾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1年11月开始建设,该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于2012年1月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你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33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石英砂、砾石加工项目生产,并决定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