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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8)
来源: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8-06-2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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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8〕08号

 

当事人:仇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1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元宵村七组

经营地址:汨罗市新市镇元宵村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1日现场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的位于汨罗市新市镇元宵村的废油墨包装桶收集破碎加工项目,未办理环保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建设,2015年5月收集废油墨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存贮场地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破碎过程中的清洗废水通过暗沟排入周边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再用软管排入农田。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9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8〕0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恢复原状;

2、处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