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5〕32号
被处罚人: 汨罗市联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000003111
组织机构代码:78286125-0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君康
经营地址:汨罗市城郊乡上马村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5月11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汨罗市城郊乡上马村十六组建设的有一台10吨熔炼炉的废铝冶炼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于2011年6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5〕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五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