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5〕18号
被处罚人: 汨罗市三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000025014
组织机构代码:09804436-9
法定代表人姓名:胥福保
经营地址:汨罗市新市镇新书村湖南省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集散市场模块11栋3-5号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5月7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在汨罗市新市镇新书村湖南省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集散市场模块11栋3-5号从事保温材料加工项目。由于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外排,污染周边环境,附近居民反映强烈。该项目已于2014年8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5〕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以《澳门现金网:汨罗市三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环评手续办理和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汇报》进行了书面陈述,请求延长整改期限和边生产边整改。我局体谅你公司的实际困难,但要求你公司停止生产并加快办理环保手续,你公司没有停止生产。你公司提出了听证申请,后因故又撤销了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决定对你公司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