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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08号
来源:环保局   日期:2015-1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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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5〕08号

 

被处罚人: 湖南海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00000045805

组织机构代码:68034254-8

法定代表人姓名:肖伯文

经营地址:汨罗市工业园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4月7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化焦油、废机油及容器等危险废物擅自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体户黄拥军处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4月3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5〕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