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5〕24号
被处罚人: 湖南均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000025276
组织机构代码:09948142-1
法定代表人姓名:霍国军
经营地址: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龙舟南路(国鑫有色金属公司院内)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龙舟南路的年产1200万件铝制安防设备配件建设项目竣工后,未在规定的3个月试生产期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我局于4月21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于4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5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进行后督察时,你公司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5〕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该项目的生产,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