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环罚〔2015〕60号
被处罚人: 湖南新盛业智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21000086270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立
经营地址:汨罗市新市镇新书村同力循环产业园13栋2号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4月2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汨罗市新市镇新书村同力循环产业园13栋2号的智能安防设备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5年2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9月2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5〕7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限你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补办好环评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该项目的生产,并决定对你公司处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