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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54号
来源:环保局   日期:2015-1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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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5〕54号

 

被处罚人:刘项禹

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7408222719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依庄乡西路庄村354号

经营地址:汨罗市新市镇团山再生资源市场B1栋2号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9月10日现场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在汨罗市新市镇团山再生资源市场B1栋2号从事废旧压缩机收购经营活动,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由于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废旧压缩机内的废机油和制冷剂等危险废物渗漏。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9月10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5〕6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