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5〕23号
被处罚人: 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000006642
组织结构代码:75802414-5
法定代表人姓名:黎应和
经营地址:汨罗市工业园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4月29日和5月6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汨罗市工业园的再生碳素制品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外排的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脱硫废渣废液未按环评要求处置,而是存贮于厂区西边一口没有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塘中废水经采样监测,相关污染物没有超标。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5〕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你公司以《澳门现金网:听证告知书情况陈述的请示》进行了书面陈述,我局进行了审核,认为其理由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但你公司已经停产整改,责令限制生产措施可不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废水池,限在两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治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和《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项之(三)的裁量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拾万元罚款。你公司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和整改情况资料,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后督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