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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57号
来源:环保局   日期:2015-1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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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5〕57号

 

被处罚人: 湖南中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000024757

组织机构代码:09660900-4

法定代表人姓名:何利群

住所:汨罗市罗城路北侧中大建材市场二期

经营地址:汨罗市古培镇明月村19组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2月6日、7月16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汨罗市古培镇明月村19组的年产20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于2014年5月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但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5年1月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烟气未经有效处理外排,周边居民反映强烈。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6月10日、7月16日、9月10日多次现场检查,你公司处于断续生产状态,并未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5〕7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项之(一)的裁量依据,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并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