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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汩罗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7-10-1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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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21号

 

被处罚人:汨罗市佳润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0663724801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建华

住所:汨罗市神鼎山镇苏溪村村委会

因群众投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7年4月25日对你公司存栏2600头种猪生态养殖场项目位于汨罗市神鼎山镇原清联村、兰溪村,现为神鼎山镇鹅江村的1#场区进行现场调查,该项目于2013年取得了环评批复,1#场区已于2016年12月22日通过验收;但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处置养殖废水,擅自在沼液池内放置抽水泵,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沼液废水排入周边农田并流入鹅江,污染周边环境,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9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停产整治时间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你公司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停产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以及《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项之(一)的裁量依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拆除私设的暗管;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