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32号
被处罚人:汨罗市健康生猪技术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LC0818L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治国
经营地址:汨罗市桃林寺镇光前村(原新塘乡划林村)
经群众投诉,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13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站位于汨罗市桃林寺镇光前村年出栏2000头生猪养殖整治项目,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私自将养殖废水利用管道排放至周边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结合《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项之(1)的裁量依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拆除私自设置的管道;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