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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汩罗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7-10-1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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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33号

 

被处罚人:湖南福民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000024011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拥军

住所:汨罗市三江镇洪源村7组

经营地址:汨罗市三江镇洪源村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25日调查核实,你公司位于汨罗市三江镇洪源村的年产50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取得了汨罗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汨环评批〔2014〕030号),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至今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2、外排SO2超过国家标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13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1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