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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汩罗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7-10-1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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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36号

 

被处罚人:岳阳汇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599436934N

法定代表人姓名:于思江

经营地址:汨罗市罗江镇红花村上茶场

2017年3月8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汨罗市罗江镇红花村上茶场的年混装2000吨建筑用防水涂料建设项目,2015年12月30日通过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环评审批,于2016年4月开始建设,该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于2016年7月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1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项之(一)的裁量依据,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