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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汩罗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7-10-11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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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39号

 

被处罚人:汨罗市盛荣牲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LA60UX2

法定代表人:周兴辉

经营场所:汨罗市磊石渔场2队

2017年3月3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汨罗市磊石渔场2队

年出栏4800头种猪养场殖项目,2016年1月进行扩建,2016年8月17日获得汨罗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的环评批复。但该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于2016年10月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对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总结、试运行情况、环境保护监测报告以及验收申请报告”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保证金充作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牲猪养殖项目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