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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汩罗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7-10-11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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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41号

 

被处罚人:岳阳市正仁再生纸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70733096X1

法定代表人姓名:程昔煊

经营地址:汨罗市三江镇智丰片双春村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017年3月24日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进行生产的2400型纸机,生产成品为佛教纸,与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环验(2007)3号)批复1575型纸机,生产成品为瓦楞纸不符;你公司正在对1092型纸机进行改造,以上的技改项目既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向环保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8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佛教纸加工项目生产,补办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2、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