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44号
被处罚人:岳阳汇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599436934N
法定代表人姓名:于思江
经营地址:汨罗市罗江镇红花村上茶场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年产600万m2多功能SBS防水卷材生产线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反应釜通向浸渍池的导油槽未采取密闭措施,致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部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1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1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