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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汩罗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7-10-1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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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84号

 

被处罚人:湖南福民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000024011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拥军

住所:汨罗市三江镇洪源村7组

经营地址:汨罗市三江镇洪源村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22日调查核实,你公司位于汨罗市三江镇洪源村的年产5000万块页岩砖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局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监测,你公司外排废气SO2超过国家标准。5月22日,因你公司超标排污和未经“三同时”验收我局对你实施了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1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停产整治时间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你公司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停产整治。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