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178号
澳门现金网:汨罗市******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餐饮服务设施等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汨罗市***小学,经营地址:汨罗市*****,法定代表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2017年10月10日,*******网站报道“********************!”的新闻,造成了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事件进行核查。2017年10月1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存在有1、学生食堂食品加工间和就餐大厅未安装纱窗;2、学生食堂未设立专用面点加工间;3、餐具消毒设施不完善;4、一名工作人员上岗时未佩戴工作帽;5、未严格执行餐饮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未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学生食堂使用的面条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证明资料)的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并于2017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原校长****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确认该微信传播内容属实。2017年10月16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17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原副校长****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
后经查实,2017年9月15日,我局***镇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存在有未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立即改正,下达了(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责改[2017]1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事件进行核查时,当事人仍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网站网页截图资料扫描件一份(共6页),证明其违法事实的存在,并引起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资质;
证据三:当事人学校原校长及副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学校原校长《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微信视频事件拍摄地及时间的真实性;
证据六:对当事人学校副校长《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立案依据,并予以采信。
2017年12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2017]1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7]8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餐饮服务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规定,构成了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 较大财产损失、较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