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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54号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8-03-28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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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54号

                   

当事人:**;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64年6月8号;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原种场*****;公民身份证号:43068119640608****。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2430681MA4LAE****,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零兼营;组合烟花、<5ɡ/个的鞭炮、日用百货、国产卷烟零售。

2018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汨罗市白水镇*商行货架上查获5瓶已超出产品保质期的“健裕®海南黄灯笼辣椒”(净含量700克,生产日期:2016年6月15日,制造商:海南佳德利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金滩路5号,生产许可证编号:QS4600030700056,产品类型:黄椒酱,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9元/瓶,销售价12元/瓶),货值总计60元。当事人陈述:该产品共采购了10瓶,售出了5瓶,已售出的5瓶黄椒酱均是在保质期内售出的,另5瓶是临近保质期时准备下架,因事多疏忽大意忘记下架了,导致超保质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但超保质期后的5瓶黄椒酱无人购买,无违法所得。

案发后当事人以已积极整改,无主观故意情节,今后将加强监督管理为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本局提出减轻处罚的书面恳请意见书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销售食品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超保质期食品实物外包装1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 2018年2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以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018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食药工商质量监案告字〔2018〕第15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汨食药工商质量监案听字〔2018〕第1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在经营场所设立过期食品存放区,并对其他货物进行彻底清查的积极表现,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33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第1款“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第1项“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已超出产品保质期的“健裕®海南黄灯笼辣椒5瓶;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