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58号
当事人:徐**,女,34岁,身份证号码:4306811983122****;住址:湖南省汨罗市白水镇群**;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0681MA4M5***;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0681017* * * (1-1):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白水镇****;经营范围及方式: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住宿服务。
2018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汨罗市白水镇***酒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凉拌辣椒萝卜和凉拌豆笋制售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汨罗市白水镇***酒店位于汨罗市白水镇***,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住宿服务。当事人在未取得凉菜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31日擅自经营凉拌辣椒萝卜和凉拌豆笋凉菜食品,货值总计110元。当事人陈述:这两道凉菜是2018年1月31日当天制作出来,截止到被查获止,产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未取得凉菜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相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在正在制售凉菜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制售凉菜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制售凉菜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18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第15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8】第15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凉菜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情,积极改正,主动撤除凉菜制作设施,重新制作菜单删除了菜单上的凉菜选项,终止销售凉菜主动消除危害,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2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第1款“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第1项“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