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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286 号
来源: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8-07-03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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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286 号

             

澳门现金网: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等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骆*,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68119****171713,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汨罗市****奶茶店,经营地址:汨罗市荣家路***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6002*****.经营范围:小吃服务。

2018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朱尚辉(行政执法证:湘F06062600037)、戴敏(行政执法证:湘F06062600112)在陪同市人大调研组进行食品安全调研时发现该店存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生产日期:2016年7月6日,保质期12个月)瓶、宜乐浓缩果味饮料(生产日期:2015年9月2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山楂复合果汁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16年11月4日,保质期1年)1瓶、柳橙风味饮料(生产日期:2016年2月22日)1瓶。执法人员经批准当即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8年6月14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骆*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开始经营该店,于2016年9月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使用上述四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原料销售,货值  86 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许可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等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等的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在采购该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五: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4瓶和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该食品超过保质期和购进销售该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及发表无异议的意见,且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之规定,我局依据《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等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规定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的违法行为。2018年 6月 30 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汨)食药工商质监监案告[2018]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汨)食药工商质监监案听告〔2018〕   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采取改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等4瓶;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 7 月 3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听证告知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食听告2018〕194  

骆威(汨罗市骆氏黑鸭奶茶店):

2018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朱尚辉(行政执法证:湘F06062600037)、戴敏(行政执法证:湘F06062600112)在陪同市人大调研组进行食品安全调研时发现你店存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生产日期:2016年7月6日,保质期12个月)瓶、宜乐浓缩果味饮料(生产日期:2015年9月2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山楂复合果汁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16年11月4日,保质期1年)1瓶、柳橙风味饮料(生产日期:2016年2月22日)1瓶。执法人员经批准当即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8年6月14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骆威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查明,你在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开始经营该店,于2016年9月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使用上述四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原料销售,货值   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许可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等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等的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在采购该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五: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4瓶和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该食品超过保质期和购进销售该食品的事实;

你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之规定,我局依据《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限期改正。你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等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规定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你案发后能积极采取改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拟对你的违法行为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广材青桔果肉饮料等4瓶;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汨罗市前进路

联系电话:5182516

联系人:朱尚辉  戴敏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局

 

 

2018年 6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