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72号
澳门现金网:《*****》社(长沙)****有限公司未查验进入本展销会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案的处罚决定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72 号
当事人: 《*****》社(长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2MA4L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号白沙晶城*栋****号;法定代表人:董**;经营范围:广告设计;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当事人于2018年3月15日开始在汨罗市汨新路妇幼保健院对面(原新世源宾馆内)举办“2018(汨罗市)首届全球美食暨精准扶贫农博会”,2018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举办的展销会进行检查,发现共计有99个参展商,其中33户为食品摊贩。执法人员随机对其中的10个食品摊位进行检查,其中有邓**等10名食品经营者不能提供食品摊贩登记证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现查明:2018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展销会举办方现场负责人张**及其中一名食品经营者邓**进行询问,了解情况。经查实,当事人作为展销会主办方未查验进入本展销会的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并未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情况属实。2018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展销会现场进行核查,该展销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33个食品摊贩已撤离展销会现场,这些食品摊位经营时间不到一天,当事单位未收取这些摊位的任何费用,没有获得任何利润。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社(长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社(长沙)****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展销会参展商食品经营者邓**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四:展销会参展食品经营者邓**已过期健康证一份,证明其未取得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参加展销会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照11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进入本展销会的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件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进入本展销会的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件的事实,及2018年3月17日展销会中的33户食品摊贩已撤离的事实;
证据七:对被委托人张**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进入本展销会的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对从事“蒙古疯狂烤肉”的摊主邓**进行询问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未经过当事人查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而进入展销会场内经营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无异议。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等应当查验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未对入场的食品摊贩查验食品摊贩登记证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进入本展销会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的违法经营行为。
本局于2018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罚告[ 2018 ]第1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开户账号:430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工商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