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喜欢在晚上散步,与别人不同的是,他是在物色容易下手的车辆。逮着机会,他就砸车窗偷东西,两次得手价值11205元财物。日前,汨罗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周某在市政府附近路边看见一辆越野车,遂用卵石将副驾驶后座的车玻璃砸开,将车尾箱的手提包、香烟等盗走,其中提包内有现金100元及一些证件票据,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390元。
同年8月31日晚,周某又在罗江镇红花山水库附近,砸开一辆越野车副驾驶边玻璃,将被害人杨某的一部苹果X手机、两个钱包,被害人郑某的一部华为Mate9手机盗走。其中钱包内有人民币400元,被盗手机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6980元,华为Mate9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因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停车尽量停在安全区,选择正规的停车场,或尽量使车处在值守人或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内,下车注意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闭。车内不放贵重物品,如不能避免,一定要做好隐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