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融媒体讯(记者 李亚 通讯员 王丹 向春林)“面对高墙铁窗,我深感懊悔,酒后开车,害人害己,我一定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到亲人身边。”8月11日,由汨罗市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欧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欧某某因袭警罪将获刑三年,据悉,这是汨罗首例袭警罪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今年5月17日,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汨罗市大众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汨罗市大众南路与罗城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时,遇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辅警依法执行职务并示意其停车检查,欧某某拒不配合并驾驶车辆将执勤辅警易某撞伤后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易某软组织挫擦伤。案发后2小时被告人欧某某被汨罗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欧某某醉酒驾驶并撞伤辅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易某并取得了易某的谅解;被告人欧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汨罗市检察院遂依法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释法说理: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由此诞生。
本案中,交警身着警服依法查车时,被告人欧某某为逃避检查,明知是人民警察依然驾驶机动车撞击,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构成袭警罪,应当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