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铁路、电力社保中心:
为做好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作,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2日
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7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布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二)遵守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及工艺流程规范全面,具有严格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和售后服务系统;
(三)遵守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愿意为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四)具有省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且具有国家规定的1A以上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机构的等级证书》和标牌,或达到1A以上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机构等级要求;
(五)拥有取得国家承认的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装配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六)具备满足服务内容需要,包括专业评估、适配制作、康复训练和产品检验等业务领域的场地、仪器、设备工具等设施,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及环保规定。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下称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总额不得高于限额标准,限额标准包含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配置后的训练费用以及规定使用年限内非人为损坏的维修及更换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应当与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部分或全部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适时进行增减调整。
第六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伤情或伤残状况,提出配置辅助器具建议。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提供协议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有关资料,由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应当出具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第七条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凭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办理辅助器具配置事宜。
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住院伙食补助参照《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确因伤情紧急需要立即配置辅助器具的,可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先行配置,再按照第六条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并出具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相关费用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
第九条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配置。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为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建立个人档案并留存备查。内容包括:
(一)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及确认书;
(二)身体功能评估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三)辅助器具的配置、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等情况记录;
(四)辅助器具配置的价格组成情况和外购配件的产品说明、型号、规格、价格及供货厂商情况;
(五)配置后服务记录;
(六)工伤职工及专业人员对相应项目的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提出配置超出限额标准的辅助器具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与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其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事故,已由事故责任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赔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工伤职工在申报辅助器具配置待遇时应当提供相关赔偿证明材料,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事故责任方已进行相应赔偿,但工伤职工未提供相关赔偿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需要维修、更换的,由工伤职工承担相关费用;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或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需要维修、更换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五条 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中的其他辅助器具类项目,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配置。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的,以及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省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或者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情况发生变化,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时,该机构不得提供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 今后国家出台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 |||||||
辅具编号 | 辅具名称 | 单位 | 主要部件或材料要求 | 功能 | 适用范围 | 最高支付限额(元) | 最低使用年限 |
一、假 肢(23项) | |||||||
10001 | 假手指 | 只 | 硅胶,定制仿真手指 | 弥补外观缺损 | 适用于单个手指缺损者或多个手指缺损 | 800 | 1 |
10002 | 部分手假肢 | 只 | 硅胶,仿真定制,内带填充物 | 弥补外观缺损、辅助持物 | 适用于掌骨截肢 | 4000 | 1 |
10003 | 装饰性腕离断假肢 | 具 | 装饰手或被动手、硅胶手套,定制接受腔 | 弥补外观缺损、辅助持物等被动功能 | 适用于不选择穿戴功能性假肢的腕部截肢者 | 6200 | 3 |
10004 | 索控式腕离断假肢 | 具 | 标准机械手、硅胶手套,定制双层接受腔及肩背带 | 自身力源,利用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能主动持物 | 适用于腕关节离断或前臂长残肢的截肢者 | 11000 | 3 |
10005 | 腕离断肌电假肢 | 具 | 单自由度肌电手、硅胶手套,定制双层接受腔 | 电动力源,肌电信号控制假手的开、闭 | 适用于双侧截肢且残肢肌电信号达标的腕部或半掌截肢者 | 20000 | 4 |
10006 | 装饰性前臂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腕关节、装饰手或被动手、硅胶手套 | 弥补外观缺损、辅助持物等被动功能 | 适用于不选择穿戴功能性假肢的前臂截肢者 | 7000 | 3 |
10007 | 索控式前臂假肢 | 具 | 标准机械手、硅胶手套,被动式腕关节,定制接受腔及肩背带 | 自身力源,利用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腕关节可被动屈伸、旋转 | 适用于前臂截肢者 | 11000 | 3 |
10008 | 前臂肌电假肢 | 具 | 单自由度肌电手、硅胶手套,定制双层接受腔 | 电动力源,肌电信号控制假手开、闭,腕关节被动屈曲或旋转 | 适用于双侧截肢且肌电信号达标的前臂截肢者 | 20000 | 4 |
10009 | 装饰性肘离断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装饰性假肢组件、装饰手或被动手、硅胶手套 | 弥补外观缺损、辅助持物等被动功能 | 适用于不选择穿戴功能性假肢的肘部、前臂极短残肢截肢者 | 12000 | 3 |
10010 | 索控式肘离断假肢 | 具 | 标准机械手、硅胶手套,铰链式肘关节,定制接受腔及肩背带 | 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肘关节被动屈、伸 | 适用于肘关节离断或上臂残肢过长的、前臂极短残肢截肢者 | 14000 | 3 |
10011 | 肘离断肌电假肢 | 具 | 单自由度肌电手、机械肘关节、硅胶手套,定制双层接受腔 | 电动力源,肌电信号控制假手开、闭,腕关节被动屈曲或旋转,肘关节被动屈伸 | 适用于双侧截肢且肌电信号达标的肘离断、前臂极短残肢截肢者 | 30000 | 4 |
10012 | 装饰性上臂假肢 | 具 | 全接触接受腔、装饰性假肢组件、装饰手或被动手、硅胶手套 | 弥补外观缺损、辅助持物等被动功能 | 适用于不选择穿戴功能性假肢的上臂截肢者 | 12500 | 3 |
10013 | 索控式上臂假肢 | 具 | 标准机械手、硅胶手套,机械肘关节,定制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 | 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和肘屈、伸功能 | 适用上臂截肢者 | 14000 | 3 |
10014 | 上臂肌电假肢 | 具 | 单自由度肌电手、机械肘关节、硅胶手套,定制双层接受腔 | 电动力源,肌电信号控制假手开、闭,腕关节被动屈曲或旋转,肘关节被动屈伸 | 适用于双侧截肢且肌电信号达标的上臂截肢者 | 30000 | 4 |
10015 | 装饰性肩离断假肢 | 具 | 骨骼式装饰性假肢组件,硅胶手套 | 弥补外观缺损、具有被动开、闭手和屈、伸肘功能,肩关节自由摆动 | 适用于肩关节离断或上臂残肢过短的截肢者 | 16000 | 3 |
10016 | 部分足假肢 | 具 | 定制硅胶制作足套式假半脚 | 补缺并改善行走功能 | 适用于跗骨近端截肢者 | 9200 | 3 |
10017 | 赛姆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低踝假脚 | 代偿行走和站立功能 | 适用于踝部截肢、赛姆截肢或小腿残肢过长的截肢者 | 16000 | 3 |
10018 | 组件式小腿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根据残肢部位皮肤和身体功能经评估后,选择适宜内衬、关节及假脚 | 代偿行走和站立功能 | 适用于小腿截肢者 | 15000 | 3 |
10019 | 组件式膝离断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根据残肢部位皮肤和身体功能经评估后,选择内衬、关节及假脚 | 代偿行走和站立功能 | 适用于膝关节离断、小腿极短残肢截肢者 | 22000 | 3 |
10020 | 组件式大腿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根据残肢部位皮肤和身体功能经评估后,选择内衬、关节及假脚 | 代偿行走和站立功能 | 适用于大腿截肢者 | 22000 | 3 |
10021 | 组件式髋离断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根据残肢部位皮肤和身体功能经评估后,选择内衬、关节及假脚 | 代偿行走和站立功能 | 适用于髋关节离断或大腿残肢过短的截肢者 | 30000 | 3 |
10022 | 大小腿假肢硅凝胶套 | 只 | 带增强织物凝胶残肢套 | 软化瘢痕、保护残肢,悬吊和控制假肢 | 适用于大面积植皮、皮肤粘连、疤痕皮质、糖尿病、脉管炎、大小腿极短残肢的截肢者 | 4300 | 1 |
10023 | 大小腿假肢硅凝胶套锁具 | 套 | 铝合金 | 锁住带锁具的硅凝胶套,实现硅凝胶套的悬吊作用 | 适用于大面积植皮、皮肤粘连、疤痕皮质、糖尿病、脉管炎、大小腿极短残肢的截肢者 | 3000 | 3 |
二、矫 形 器(29项) | |||||||
20001 | 静态型手指矫形器 | 具 | 聚乙烯高温板材、低温板材、金属或织物 | 单指或五指的矫正(含展开指蹼)与固定 | 适用于指骨骨折及韧带损伤术后固定 | 180 | 2 |
20002 | 动态型手指矫形器 | 具 | 聚乙烯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 | 手指畸形矫正及手指功能恢复锻炼 | 适用于并指畸形,矫正手指槌状、鹅颈、扣眼等畸形及术后 | 360 | 2 |
20003 | 静态型掌指矫形器 | 具 | 聚乙烯高温板材、低温板材、金属或织物 | 掌指关节固定保护 | 适用于指骨近节骨折及术后固定 | 380 | 2 |
20004 | 动态型掌指矫形器 | 具 | 热塑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 | 手指展开及手指功能恢复锻炼 | 适用于指骨近节骨折、手指挛缩畸形、尺神经、正中神经麻痹引起手指内在肌的麻痹及术后功能恢复锻炼 | 840 | 2 |
20005 | 静态型腕手矫形器 | 具 | 热塑板材,固定带 | 腕部损伤固定,保持功能位或中立位 | 适用于腕部骨折、单纯性脱位及术后 | 650 | 2 |
20006 | 动态型腕手矫形器 | 具 | 热塑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 | 辅助掌指关节与拇指的伸展,功能恢复与锻炼 | 适用于桡神经损伤及术后的功能恢复 | 1500 | 2 |
20007 | 前臂(肘腕手)矫形器 | 具 | 聚乙烯高温板材或低温板材,可以带或不带肘关节铰链 | 限制前臂旋前旋后,前臂保护固定 | 适用于前臂骨折及术后 | 1000 | 1 |
20008 | 上臂(肩肘)矫形器 | 具 | 热塑板材,可以带或不带肩关节、肘关节铰链 | 上臂固定 | 适用于上臂骨折及术后 | 1600 | 1 |
20009 | 肩外展矫形器 | 具 | 成品,热塑板,泡沫衬材,金属件 | 肩关节及肱骨固定(可调式) | 适用于肩关节及肱骨骨折、肩棘韧带损伤、臂丛神经损伤及术后固定 | 2100 | 1 |
20010 | 颈托 | 具 | 成品,EVA泡沫塑料 | 减轻颈椎的负荷,控制颈椎活动 | 适用于颈椎病或颈椎轻度损伤及术后 | 400 | 1 |
20011 | 颈胸矫形器 | 具 | 定制,热塑板材 | 起支撑、固定、减荷、保护、矫正的作用 | 适用于颈椎单纯性脱位、损伤术后 | 2000 | 1 |
20012 | 胸腰骶矫形器 | 具 | 定制,热塑板材 | 起支撑、固定、减荷、保护、矫正的作用 | 适用于胸腰椎损伤的康复和术后 | 2000 | 1 |
20013 | 脊柱过伸矫形器 | 具 | 金属支条或高强度热塑板材,框架式结构 | 控制或矫正胸腰椎后凸畸形 | 适用于腰椎和低位胸椎压缩性骨折的保守治疗或术后固定,胸腰椎后凸畸形及术后,老年人的退行性病变 | 2000 | 1 |
20014 | 硬性围腰 | 具 | 背部采用半硬性塑料制成的框架式背托,腹部采用宽大的软垫式腹压垫,两侧采用弹性束紧带 | 加强胸腰部支撑,稳定脊柱;增强腹压,减轻脊柱负担 | 适用于胸腰部软组织损伤、椎间盘突出、轻度滑脱等,腰椎轻度骨性损伤的保守治疗及术后固定 | 500 | 1 |
20015 | 弹性围腰 | 具 | 成品,弹性针织材料 | 增强腹压以减轻腰骶椎负担,对腰椎起支撑、保护作用 | 适用于腰骶部软组织损伤、腰肌劳损、 腰椎间盘突出等引起的疼痛,以及软骨骨性损伤的预防和保守治疗 | 300 | 1 |
20016 | 矫形鞋(单鞋) | 定制,牛皮(单鞋) | 补高或补缺或矫治 | 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 | 800 | 1 | |
20017 | 固定式踝足矫形器 | 只 | 成品,由热塑板制成(泡沫软衬)带拉带和固定带 | 将踝关节固定在功能位,稳定和保护踝关节 | 适用于踝足损伤,卧床病人预防足下垂及跟腱挛缩 | 600 | 2 |
20018 | 功能式踝足矫形器 | 具 | 热塑板材定制或由踝铰链支条等构成 | 限制踝关节运动,矫正足内、外翻,保持足内外侧的稳定 | 适用于矫治足下垂、足内外翻、足内外旋及踝关节不稳定等 | 900 | 1 |
20019 | 免荷式踝足矫形器 | 具 | 定制,热塑板材,髌韧带承重式 | 限制踝关节活动,减轻足部和小腿负重 | 适用于小腿外伤、胫腓骨远端骨折及术后 | 1500 | 3 |
20020 | 膝踝足矫形器 | 具 | 定制,热塑板材,铝合金或不锈钢支条 | 固定膝关节、踝关节或矫正畸形 |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及术前、术后 | 1800 | 1 |
20021 | 膝矫形器 | 只 | 定制,热塑板材 | 固定下肢,矫正畸形,帮助恢复膝关节功能 |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韧带损伤及畸形和术后 | 1200 | 1 |
20022 | 肱骨桶形矫形器 | 具 | 低温板材(皮革、海绵垫、搭扣、其他固定类小配件) | 主要用于补偿失去的肌力,保持或固定肢体于功能位,限制异常活动,预防或矫正畸形,促进骨折愈合等。 | 肱骨骨折复位后固定、上肢关节骨折固定等 | 400 | 一次性配备 |
20023 | 低温足踝矫形器 | 具 | 低温板材(皮革、海绵垫、搭扣、其他固定类小配件) | 主要作用是支撑体重,辅助或替代肢体功能,限制下肢关节不必要的活动,保持下肢稳定,改善站立和步行时姿态,预防和矫正畸形。 | 适用于固定踝关节、跟腱损伤及矫形时候的固定,足部损伤及小腿周围神经损伤、挤压伤的保守治疗或术后功能位的外部固定,保持踝关节功能位,矫正垂足 | 250 | 一次性配备 |
20024 | 低温小腿矫形器 | 具 | 低温板材(皮革、海绵垫、搭扣、其他固定类小配件) | 主要作用是支撑体重,辅助或替代肢体功能,限制下肢关节不必要的活动,保持下肢稳定,改善站立和步行时姿态,预防和矫正畸形。 | 胫骨、腓骨骨折术后固定及小腿周围神经损伤、挤压伤的保守治疗或术后功能位的外部固定等 | 450 | 一次性配备 |
20025 | 低温大腿矫形器 | 具 | 低温板材(皮革、海绵垫、搭扣、其他固定类小配件) | 主要作用是支撑体重,辅助或替代肢体功能,限制下肢关节不必要的活动,保持下肢稳定,改善站立和步行时姿态,预防和矫正畸形。 | 适用于大腿骨折、下肢肌力比较弱,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及术前、术后需要坐骨负重的 | 900 | 一次性配备 |
20026 | 低温膝部矫形器 | 只 | 低温板材(皮革、海绵垫、搭扣、其他固定类小配件) | 主要作用是支撑体重,辅助或替代肢体功能,限制下肢关节不必要的活动,保持下肢稳定,改善站立和步行时姿态,预防和矫正畸形。 | 膝关节损伤或术后康复期防护、髌骨骨折或脱位的保守治疗及术后的外部固定等 | 600 | 一次性配备 |
20027 | 低温躯干矫形器 | 具 | 低温板材(皮革、海绵垫、搭扣、其他固定类小配件) | 主要用于固定和保护脊柱,矫正脊柱的异常力学关系,减轻躯干的局部疼痛,保护病变部位免受进一步的损伤,支持麻痹的肌肉,预防、矫正畸形,通过对躯干的支持、运动限制和对脊柱对线的再调整达到矫治脊柱疾患的目的。 | 脊柱各部位骨折患者的保守治疗或术后的外部固定等 | 2500 | 一次性配备 |
20028 | 髋膝踝足免荷式矫形器 | 只 | 定制,热塑板材,金属支条,由腰骶矫形器和大腿矫形器用髋铰链连接组成 | 用坐骨支撑体重,腰骶部辅助固定 | 适用于大腿骨折、下肢肌力比较弱,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及术前、术后需要坐骨负重的 | 5000 | 1 |
20029 | 截瘫行走矫形器 | 副 | 定制,热塑板材,机械组件 | 帮助截瘫病人站立或近距离行走 | 适用于第四胸椎以下截瘫,上肢功能良好的伤残者 | 36000 | 2 |
三、生活类辅助器具(27项) | |||||||
30001 | 防褥疮床垫 | 个 | 内胆为橡塑气道型:双通道自动程控气囊换气,具有压力调节旋钮;全包覆式床罩,采用PVC面料或其它具有良好的防水透气性和吸湿功能的材质,且不产生滑动 | 增加接触面积和分散压力,可每天24小时连续使用 | 适用于长期卧床的重度伤残者 | 3000 | 3 |
30002 | 防褥疮坐(靠)垫 | 个 | 内胆包括橡塑气囊,外材料具有防水、防霉、抗菌性能,坐垫与轮椅适配 | 增加接触面积和分散压力 | 适用于需长时间乘坐轮椅者 | 900 | 2 |
30003 | 防褥疮坐(靠)垫 | 个 | 内胆包括橡塑气囊,外材料具有防水、防霉、抗菌性能,坐垫与轮椅适配 | 增加接触面积和分散压力 | 适用于乘坐轮椅时间较长者 | 1800 | 4 |
30004 | 坐便椅 | 只 | 铝合金材料,坐便部分为塑料材质,并配有可拆卸坐垫和马桶 | 辅助如厕,可折叠、可调节高度 | 适用于行动不便者 | 400 | 3 |
30005 | 腋杖 | 副 | 木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 | 可调节高度,减轻下肢承重,获得辅助支撑力,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 适用于下肢支撑能力较差的伤残者 | 200 | 4 |
30006 | 肘杖 | 只 | 铝合金材料,可调节高度;肘托为塑料材质 | 减轻下肢和腋下承重,获得辅助支撑力,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 适用于下肢支撑能力较差的伤残者 | 180 | 4 |
30007 | 手杖 | 只 | 铝合金材料,可调节高度 | 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 适用于平衡能力较差者 | 100 | 4 |
30008 | 框式助行器 | 个 | 铝合金材质 | 稳定性优于各类拐杖,适合下肢伤残者辅助行走 | 适用于平衡能力较差的下肢伤残者 | 400 | 4 |
30009 | 轮式助行器 | 个 | 铝合金材质 | 稳定性优于各类拐杖,适合下肢伤残者辅助行走 | 适用于平衡能力较好的下肢伤残者 | 800 | 4 |
30010 | 普通轮椅 | 辆 | 铝合金车架 | 代偿步行 | 适用于具备自行站立功能,但需借助轮椅代步的伤残者 | 1000 | 3 |
30011 | 坐便轮椅 | 辆 | 铝合金车架、硬座,带坐便桶 | 代偿步行及如厕 | 适用于长期借助轮椅代步的重度伤残者 | 1200 | 4 |
30012 | 高靠背轮椅 | 辆 | 铝合金车架,配备头枕、身体固定带、腿托等配件 | 代偿步行,靠背可在全躺位、半躺位、直立之间调整 | 适用于需较长时间借助轮椅活动的重度伤残者 | 1500 | 3 |
30013 | 手摇三轮车 | 辆 | 包括双手前摇和单手平摇两种方式操控三轮车,设有倒档,车架为钢质 | 由使用者依靠自身力量手动驱动 | 适用于下肢残疾但上肢健全具有相应体力的伤残者 | 1500 | 3 |
30014 | 盲杖 | 个 | 成品,塑料,碳纤或金属等,分为直杖及折叠杖 | 辅助行走 | 适用于盲人 | 135 | 3 |
30015 | 小四脚架 | 台 | 不锈钢 | 稳定支持,帮助行走 | 用于轻度神经损伤及肌无力 | 120 | 2 |
30016 | 小洗澡椅 | 台 | 铝合金、注塑材料 | 满足肢体残疾人日常洗浴 | 适用于下肢肌力弱能独立洗浴的 | 400 | 4 |
30017 | 大洗澡椅 | 台 | 铝合金、注塑材料 | 满足肢体残疾人日常洗浴 | 适用于下肢肌力很弱或单侧截肢,能独立洗浴的。 | 600 | 4 |
30018 | 马桶椅 | 台 | 金属、塑料 | 如厕辅助作用。 | 适用于行动不方便的。 | 500 | 4 |
30019 | 静脉曲张袜 | 双 | 弹性压力袜 | 预防长期卧床或长时间站立深静脉血栓形成及术后的水肿 | 缓解治疗静脉曲张,消除肿胀、酸痛 | 400 | 1 |
30020 | 背姿矫正带 | 套 | 弹性针织品 | 固定、矫正、改善不良姿势,透气性好 | 单纯性驼背,长期一体位引起的韧带损伤,颈肩痛 | 460 | 2 |
30021 | 护肩 | 只 | 弹性针织品 | 支持、稳固、减轻负荷 | 肩关节退行性改变引起的疾病,软组织损伤引起的疼痛、炎症 | 800 | 2 |
30022 | 护腕 | 只 | 针织布、钢条 | 保温、防护、矫形、支持 | 腕关节周围肌肉肌腱过劳或损伤、脱臼等 | 500 | 2 |
30023 | 护肘 | 只 | 针织物 | 保温、防护、矫形、支持 | 肘部及周围组织疼痛、肌腱及神经损伤等固定 | 360 | 2 |
30024 | 护膝 | 付 | 弹性针织品 | 稳定膝关节,限制膝关节活动 | 适用于膝关节韧带损伤及术后 | 600 | 2 |
30025 | 护踝 | 个 | 弹性针织品 | 踝部呈“8”字缠绕,加压支持,穿戴方便 | 踝关节扭伤、不稳、陈年性损伤 | 400 | 2 |
30026 | 拇外翻矫正带 | 个 | 弹性针织物 | 缓解疼痛改善步态 | 拇指骨骼变形,趾囊肿胀及术后临时固定 | 400 | 2 |
30027 | 薄跟腱护围 | 个 | 弹性针织物 | 固定、保护跟腱 | 跟腱撕脱、断裂及术后固定 | 400 | 2 |
四、其他辅助器具(12项) | |||||||
40001 | 耳背式助听器 | 台 | 电子产品,综合材料 | 用于听力伤残人员补偿听力 | 适用于听力损失大于90 dB(HL)的听力伤残人员 | 2000 | 6 |
40002 | 耳内式助听器 | 台 | 电子产品,综合材料 | 用于听力伤残人员补偿听力 | 适用于听力损失小于90dB(HL)的听力伤残人员 | 4000 | 6 |
40003 | 耳道式助听器 | 台 | 电子产品,综合材料 | 用于听力残疾人补偿听力 | 适用于听力损失小于81dB(HL)的听力伤残人员 | 6000 | 6 |
40004 | 光学助视器 | 个 | 眼镜式或台式,光学镜片 | 放大功能,放大倍数固定 | 适用于低视力者 | 500 | 3 |
40005 | 假眼 | 只 | 定制,新型高分子材料 | 弥补眼球缺陷 | 适用于眼球缺损者 | 2800 | 4 |
40006 | 假眼 | 只 | 定制,新型高分子材料 | 弥补眼球缺陷 | 适用于眼球缺损者 | 5600 | 8 |
40007 | 假鼻 | 只 | 定制,硅胶 | 弥补鼻部缺陷 | 适用于鼻部缺损者 | 2600 | 3 |
40008 | 假耳 | 只 | 定制,硅胶 | 弥补耳部缺陷 | 适用于耳部缺损者 | 2000 | 3 |
40009 | 假乳房 | 只 | 成品,硅胶 | 弥补乳房缺陷 | 适用于乳房缺损者 | 1800 | 3 |
40010 | 假发 | 只 | 人造假发 | 弥补缺发或无发缺陷 | 适用于整体毛发缺损者 | 700 | 3 |
40011 | 半口假牙 | 件 | 复合树脂牙、塑料基托(甲基丙烯酸甲酯)、金属弯制卡环 铸造金属基托及卡环(钴铬合金、钛) | 代替缺失牙齿及相关组织,恢复咀嚼、发音、美观功能,需摘下清洗 | 适用于上颌或下颌牙列从缺失一颗牙齿到仅剩一颗牙齿 | 500/颗(最高支付不超过3000元) | 4 |
40012 | 全口假牙 | 件 | 复合树脂牙、塑料基托(甲基丙烯酸甲酯)、铸造金属基托(钴铬合金、钛) | 代替缺失牙齿及相关组织,恢复咀嚼、发音、美观功能,需摘下清洗 | 适用于上颌或下颌牙齿的全部缺失者 | 4000 | 4 |
备注: | 1、安装编号为10005、10008、10011、10014的肌电假肢时,一侧安装肌电假肢,另一侧则安装装饰性假肢或索控式假肢。 | ||||||
2、工伤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包含使用训练费和使用期维修费。 |